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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仕浩 等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运行,经过一年的实践,取得良好效果。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决定在北京、广州两地增设互联网法院,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法院试点探索,健全完善互联网案件审判格局。为统一规范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以及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诉讼规则作出一系列规范,《规定》对保障互联网法院依法办案、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以及促进互联网空间依法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其中涉及的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互联网法院的全程在线审理原则
《规定》第一条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切实践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所谓“全程在线”,是指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主体方面,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线实施,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线审理。流程方面,全部诉讼流程或主要诉讼环节均应在线上完成,实现“能在线、尽在线”。仅某一个具体诉讼环节在线完成,不能被视为在线审理。
《规定》第一条同时明确,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因实践中可能存在确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但这种情况下,即便部分环节在线下完成,其余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进行。
二、关于确定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标准
互联网法院是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之所以强调是“特定类型”,而非所有互联网案件,与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融合程度密切相关。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已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3%。在“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和产品已深度嵌入社会经济生活各个层面,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互联网色彩”,如果将所有“涉互联网”案件都交由互联网法院审理,既不合理,也不可行。
按照设立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为推动繁荣数字经济、促进网络空间治理,互联网法院应当集中受理互联网特性突出、适宜在线审理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依托互联网发生,证据也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合在线审理,也有利于确立依法治网规则。基于上述考虑,《规定》将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等案件交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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