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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的两个版本,哪个是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广泛流传的条文版本有两种:

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2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上述两个版本的差异,就在于索引条款不同,一个是索引第十四条,另一个索引第十三条。到底哪个是正确的版本?

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合同法解释(一)》使用的是版本2。

看看《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内容。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在债权人已经起诉债务人这一前提下,其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的管辖问题。第十三条内容与第十五条并不搭界。

可是,现实中,不少法律app 专业网站,使用的是版本1,真是一件令人惊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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