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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我的法务网    2017-09-21

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依《公司法》第18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有拖延或其他可能损害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强制清算;若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股东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不同于公司自行清算,强制清算是一种司法程序,强制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介入到清算程序之中,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清算程序的进行要受到人民法院的监控;自行清算仅是公司行为。强制清算亦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以宣告破产为前提,强制清算不以企业被宣告,为前提,且仅当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清算组应依据《公司法》第187条和《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方可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受《企业破产法》调整,强制清算受《公司法》调整,但可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

1.申请主体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依《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中仅仅规定债权人申请公司清算的权利,而对于其他主体包括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请没有规定。针对这个局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规定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将“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作为公司股东提出清算申请的前提条件,既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同时也平衡了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三方的利益。

2. 清算期限
       
关于强制清算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规定为六个月,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强制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介入到清算程序之中,以更好地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法律规定强制清算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对于延长期限的长短,法律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

3. 强制清算案件管辖
      
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这里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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