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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1994〕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
我的法务网    2017-12-10

近日,人社部正式宣布失效和废止了102份文件,原劳动部颁发的〔1994〕481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下称“481号文”)在废止之列。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481号文一直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该补偿办法仍然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依据之一,跨2008年前后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时,往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及该补偿办法进行计算。

· 关于额外支付补偿问题
在处理一些劳动争议类案件中,总会在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中见到类似要求支付25%或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对此问题,一直都有争议。
在481号文第三、四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了全额支付或不足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481号文第十条表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其实,针对相关内容,后来的《劳动合同法》 (2008年实施)第八十五条早有规定,法律对于拖欠、低于标准发放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惩处的情况已作修改,遇到这种情况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责令支付差额部分,如逾期不予支付,才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这部分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外界将481号文的废止解读为,用人单位将无需再额外支付25%或50%的经济补偿金,事实上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现在的规定是新法规代替了原来的旧法规。事实上,新法规定,比原来的处罚原则更高,原来是25%,现在是50%到100%。但是新法规设置了处罚前置程序,就是要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才有加罚。

·  经济补偿金将不再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起, 《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和此前的《劳动法》的计算规则有所不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当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时,会出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算法需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确立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规则。即,2008年1月1日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支付;2008年之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随着481号文的废止,意味着2008年之前国家层面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随之缺失,因此经济补偿金不再分段计算的问题将更加确定,当然如地方规定或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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