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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锁具被诉专利侵权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我的法务网    2017-09-18

          被告:原告不当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摩拜不存在侵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摩拜公司称,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通过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扫描车身上的二维码,就可识别车辆身份信息,并通过手机发送开锁请求到云端服务器,请求中包含车辆身份信息和用户信息。云端服务器收到开锁请求后,会校验用户信息。
          摩拜公司认为,摩拜单车的锁控制系统不具有电动车控制系统,与被告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且系统采用三方交互的形式,即手机应用程序、云端服务器、锁控器之间进行无线信号连接。与原告专利中限制的电连接方式并不相同。

>>    摩拜锁具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9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首先,原告是涉案“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其次,关于涉案专利可否在自行车技术领域受我国专利法保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但将涉案专利应用于自行车技术领域,是自行车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
         再次,关于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元器件是否必须集成在一起,权利要求1记载的“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中“电连接”是否既包括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也包括无线信号连接。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组成部分“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需集成在一起,且由于,说明书中未明确“电连接”的具体技术特征,鉴于本发明属于电动车技术领域,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对“电连接”的理解,电连接是指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

         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相应结构,被控侵权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
         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器报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锁控制系统操作方法的比对,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的操作方法”,该主题名称限定了由权利要求3方法实施的装置应当是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动车控制系统”,故权利要求3虽作为一项独立的专利权利要求,但其保护范围应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装置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全部方法技术特征共同限定。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