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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间的商标战
我的法务网    2015-04-29

  文 / 我的法务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之间的商标纠葛持续多年。

北京稻香村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提出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上。2009年7月,北京稻香村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北京稻香村在1996年申请注册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和第1133932号“稻香村”文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了(2011)商标异字第17225号裁定,裁定北京稻香村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北京稻香村不服,向商评委提起异议复审

  北京稻香村不服该裁定,随后向商评委提起了异议复审申请,请求商评委撤销被异议商标。北京稻香村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其“稻香村”商标的复制,其申请注册是对北京稻香村著名商标的刻意模仿,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其在先申请的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和关联,不应核准注册。其拥有的“稻香村”品牌是中国传统食品行业最具影响力的品牌之一,在广大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与北京稻香村使用的“稻香村”文字极为相近的被异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

  对于异议复审,苏州稻香村答辩称,其是“稻香村”商标的持有人,至今已有200余年历史。2009年,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被评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稻香村DXC”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合法行为。被异议商标经过苏州稻香村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糕点行业拥有一定知名度。北京稻香村认为其系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没有事实依据。

商评委裁定苏州稻香村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3年8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对上述异议复审申请做出裁定,认为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在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构成近似,具有造成公众混淆的可能性,裁定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对商评委复审裁定不服,苏州稻香村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稻香村对商评委的复审裁定不服,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结果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苏州稻香村不服,提起上诉,现经北京高院二审结案,维持一审判决。

       更多详情,参见:
       ·  法务论坛 >> 知识产权 >> 苏州稻香村诉商评委异议复审案二审维持原判
       ·  法务问答 >> 知识产权 >> 商标事务>> 商标侵权争议中,如何判定商标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