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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我的法务网    2015-08-07

文 /我的法务 整理

新三板: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是一个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证券交易所和中央登记公司的技术系统和证券公司的服务网络,以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脉络

      为解决主板市场退市公司与两个停止交易的法人股市场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协调部分证券公司设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之为“旧三板”。由于在“三板”中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要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因此很难吸引投资者,多年被冷落。
      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的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方面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为“新三板”。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编注:即新三板),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
      2014年1月2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扩容后首批266家企业将挂牌。这将成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迈入全新发展阶段的开始。
       截至2015年7月23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总数为2,837家,超越沪深两市上市企业总数,总股本达到1426.61亿股,流通股有532.46亿股。
       新三板上市条件,比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明显要低。
       新三板对投资者的要求比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严格。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新三板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运作。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7个股东发起设立,注册于北京市金融街。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新三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服务,昔日的新三板由地方性股权交易平台蜕变为第三家全国性股权交易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以珠三角为腹地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简称“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位于长三角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简称“上交所”。新三板是以京津冀为背景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因住所地在北京,可以简称为“京交所”。北京打破了中国证券交易市场“沪深独大”局面,形成了深圳、上海、北京“三足鼎立”的竞争新格局。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发布新三板成为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新三板与证券交易市场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延伸阅读: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规则体系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2013年2月8日发布了首批包括基本业务规则在内的14件业务规则以来,市场起步运行“有章可循”。
      2013年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修订后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配套制定和发布8项业务制度,配套修订6项业务制度。其中配套制定的业务制度主要内容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二是明确了股票发行业务的规则和流程;三是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境内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关事项。配套修订的6项业务制度主要内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基本业务规则中公司申请挂牌程序、股票发行程序等方面的条款;二是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