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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若干要点
我的法务网    2015-08-08

文 / 我的法务 整理

【借贷利率】
受保护的最高利率,不再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原《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借贷利率“两线三区”
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一个是无效区:

                  ________________≤24% ____________≤36% ____________

1)24%-36%之间的这一部分利息, 属自然债务,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即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利息的,法院不支持。
2)超过36%以上的利息约定,是无效,借款人即使依据约定已给付了,事后也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拆借行为效力】
□  以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理由:基于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企业间拆借行为效力予以有条件认可, 限于生产经营需要
依据解释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企业之间融资),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和本规定14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
但不可以:1) 套取现金放贷;2) 借贷再转贷; 3) 集资转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