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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若干要点
我的法务网    2015-08-08

【他人在借据上签名是否构成担保】

□ 仅有他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足以认定保证人身份,他人也就不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仅有”,是指既未在借款凭证或借款合同中表明保证人身份,也未在其中约定保证条款并指向签字或盖章人,同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或盖章人为保证人。

只有在“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他人非为保证人的判断。
仅有第三人在其中签字或者盖章,但其中表明了签字或者盖章人是保证人,或者通过其他条款或事实能够推定出其为保证人的,则应当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P2P网络借贷】

□ 存在的问题:
最主要的是P2P利用投资理财为幌子,参与非法集资。据统计,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范(第二十二条):
1)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__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其对于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2)平台承担担保责任__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