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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若干要点
我的法务网    2015-08-08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借贷】

企业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但是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企业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为避免企业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若出借人、法定代表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应出借人的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关于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借贷】

借款人未偿还本息,出借人不可以依据买卖合同直接取得买卖标的物所有权
买卖合同应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


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延伸阅读:
•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主要内容解读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负责人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 新司法解释下的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六大变化
变化一:民间借贷主体界定....
变化二:高利转贷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标准 ....
变化三: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 .....
变化四:涉及非典型性担保合同审理思路....
变化五: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 .... 
变化六: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担保人责任认定 .....( 详细 )


民间借贷新司解延伸解读:最高法王林清(博士)观点
      2015年9月13日,上海律协律师学院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博士)为上海律师讲课,对《规定》作了深度解读。
      一、案件受理依据: 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 某些纠纷基础法律关系表现为出借金融机构账户控制权纠纷,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例如,股票证券等资产账户的所有人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全权委托他人操作,并约定一定时间后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还所有人的,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可认定为民间借贷。
     2. 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向用人单位借款的情形,不宜认定单位与员工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考虑到单位具有制定相关公司财务制度的优势地位,....(
详细)